2020年10月份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11-0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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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案

案情简介:2020年09月28日 14时50分,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李斌、尹建民,执法证号:34151962、34150958,在六安市G312与新安大道交口发现黄某某驾驶黄皖E15***重型普通货车(危险品车),车上装有5罐液氨,经执法人员当场调查取证,该车所载5罐液氨由驾驶员黄某某从马鞍山市运输到六安开发区塑一新材料厂,黄某某无法当场出示危险品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和安全卡,黄某某驾驶黄皖E15***重型普通货车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和其他书证证实。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驾驶员黄某某到案后,对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通过执法人员不断的教育引导,涉案驾驶员主动要求当日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理,并缴纳罚款叁仟元整,该案于当日处理完毕。

案件评析:驾驶员黄某某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经认真调查,根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件复印件等证据确认:驾驶员黄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善。

危险品运输是一项特殊的货物运输,国家对危险品运输规定了比普通货物运输更为严格的要求,而且因为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特点,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将危险品运输市场的整治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常年开展危险品道路运输市场的集中整治,加大专项检查力度,确保执法到位、工作到位、查处到位、纠正违法到位。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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