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超四罚”动真格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04-0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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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一超四罚”工作要求。近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马头超限超载检测站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货运驾驶员、车辆、道路运输企业等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将“一超四罚”落地落实。

▲路警联合在S325省道上查扣超限运输车辆

1月21日7时11分左右,马头超限超载检测站接群众实名电话举报,在S325省道上有超限运输车辆,执法人员联合木厂交警立刻前往,在G237木厂街道处,查处一辆皖****/皖****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执法人员立即示意该车停靠路边安全区域接受检查,经询问得知,该车驾驶员文某,车属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运载物为石粉,从河南新县**矿业运到寿县三觉私人工地卸载,执法人员引导该车在马头超限超载检测站过磅检测。核定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显示车货总重为132.43吨,超限83.43 吨,超限率高达170.26%。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二)项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吊销驾驶员文**从业资格证,并将车辆违法信息分别抄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吊销车辆营运证,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所属交通执法部门给予后续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当事人违反《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车;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严重超限车辆。

下一步,马头超限超载检测站将严格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罚纠并举、一超四罚”的工作举措,依据交通运输部最新认定和处罚标准,重点对重型货车从严查处,严格执行“过磅、卸载、复磅、处罚”工作流程,全力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广大货车驾驶人、车主、运营及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货车超载超限行驶安全隐患极大,为保障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企业自身良性发展,需自觉依法经营、文明安全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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