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交通局发布时间:2025-09-2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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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机关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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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机关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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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相对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机构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1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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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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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级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经国家认证认可的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1.《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机动车技术性能包括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性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农用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时,除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外,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进行评审。各地的交通运营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计量认证管理。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依法经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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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险品罐体检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经国家认证认可的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政府定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

7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机关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二十八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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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相对人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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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规范内容

设定依据

1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涉路施工许可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要求须由中介机构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80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价报告。

2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二十一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订)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七条: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设定依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注:实际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

5

涉路设计施工活动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涉路施工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未明确要求必须由中介机构编制评价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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