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交通局发布时间:2026-07-1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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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网信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商务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六安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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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规模可控的基本思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辖区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自主、适时、稳妥、有序开放网约车市场。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金安区、裕安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审批以及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负责金安区、裕安区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审批以及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通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经营。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三条  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条件核查,为符合条件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约定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三)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测;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五)保证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营运期间,对车辆运行、驾驶员服务进行实时监控;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派单;

(八)及时将新接入车辆、驾驶员等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九)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存储、使用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安全,数据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十)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立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反馈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通过公司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或者在巡游出租车专用区域及站点内候客,不得安装空车待租标志、顶灯、计程计价器等巡游出租车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  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约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驾驶、文明服务;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三)按照乘客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四)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破坏车辆设施设备;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二十  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核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关许可严格核验把关;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用户协议与评价,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安全保障规则等信息;

(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结果,及时妥善处理乘客、驾驶员的投诉;

(四)落实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五)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六)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七)及时将新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告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依法暂扣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群众投诉、举报、网约车运营数据、平台报备信息等,加强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合规情况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许可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处理。对于拒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继续从事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的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公安等部门处理,并将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抄送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20267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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