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交通局发布时间:2024-01-2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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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考核,促进交通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交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交通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交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社会评议与内部考核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方式

(一)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  内部监督,包括交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内设转职机构的监督。

(三)  专门监督,包括同级或上级检查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定,交通政府信息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编制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实施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

(四)保密审查情况;

(五)政策咨询解答及投诉处理情况;

(六)交通政府信息公开便民利民措施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七)社会评议制度执行情况及评议结果;

(八)经费落实情况;

(九)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考核标准

(一)  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  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  公开范围事宜,分级有序;

(四)  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  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  监督机制完善,经费落实;

(七)  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  制定考核方案;

(二)  组织实施考核;

(三)  开展自查自评;

(四)  全面综合评议;

(五)  公开考核情况;

(六)  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  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  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在60至79分;

(四)  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  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

    (三)  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成绩与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以及在考核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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