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交通局发布时间:2024-01-2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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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市政务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市交通局负责受理对系统内局直各部门信息公开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市交通局及局直各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 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五、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交通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六、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在收到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 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负责牵头办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七、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八、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九、 举报人对举报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分别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申请复查。受理机关或办理 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十、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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