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热点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17-06-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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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交通运输部两份文件,我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就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以修改施行。现针对公众关心的三大问题进行解读。

  •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网约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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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能成为网约车?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除《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时间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二)车型标准不低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6L;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500毫米;

  (三)在车辆固定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要求》(JT/T794)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不得以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移动设备代替,并接入监管平台;

  (四)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五)车辆应当具备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平台公司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

  (六) 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空车牌(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市对网约车车辆管理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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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应满足何种条件?

    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含金安区、裕安区)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状况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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