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和《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皖交运〔2018〕46号)文件精神,经六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自2016年9月21日起,国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国内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7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党的十九大更是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方案》,经六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
二、目标任务
《方案》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从全面部署的角度出发,构建了联合执法的总体架构。《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纪律要求、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内容,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货运源头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的原则基础上,全面规范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和杜绝多头执法、重复处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了联合执法的对象。联合执法的对象主要是涉及超限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别依法处理。例如,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现场监督管理和服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服务。
二是明确定点联合执法的模式。由交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我市货物运输主通道、国省干线交汇点等重要地段的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实行驻站联合执法。如因实际情况暂无法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对车辆进行引导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各县区交通运输及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来落实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联合执法的具体方式。
三是创新流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于未设置固定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普通公路,要求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检测,重点地区要加大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应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超限检测点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场所进行检查处罚。因特殊原因暂未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实施的流动执法,由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对车辆进行引导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实施处罚和记分。
四是推行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工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要求,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大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安装称重检测设备,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采取专用劝返车道劝返、站内调头劝返和称重车道倒出劝返或者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的普通公路设置检测车道等方式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工作,保障收费站通行效率。
五是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工作。各县区交通相应管理机构要加强水泥厂、砂石料厂、矿山、搅拌站等货源企业以及港口、码头、物流园等货物集散场所的排查,明确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各县区交通相应管理机构通过组织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市治超办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厂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六是强化非现场执法和后续处理。大力推行科技治超,交通执法机构可在国省干线、重要县乡公路设置不停车检测设备自动采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数据,连同经确认后的公路计重收费站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通行数据信息作为证据,依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并将相关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数据报送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开展机动车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时,发现车辆有未处理违法记录的,应要求当事人主动到相关交通执法机构自觉接受处理。
四、落实《方案》的相关要求
一是严格遵守联合执法工作纪律。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目的是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主要是从规范联合执法工作要求和严格联合执法工作纪律两个方面,对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公安交警提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求,即: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二是依规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随着路网的不断完善,超限检测站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的问题逐步凸显,许多路段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站,影响联合执法的推行。为此,《方案》提出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的要求。超限检测点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方案》附件3对超限检测点的功能定位及要求作了详细说明。需要强调的是,超限检测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服务,打击违法运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问题整改。
三是加快实现交通、公安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当前交通执法机构、公安交警等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程度不高,没有形成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大数据技术支撑治超执法不够,制约了“一超四罚”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开展。《方案》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货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卫生定位数据库建设,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工作,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四是加强治超执法保障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明确要求“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方案》强调,各地要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动态检测卡点项目、执法装备等保障,从根本上减少趋利执法、以罚代管行为,杜绝乱罚款乱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同时,《方案》着重提出要强化公安机动保障,根据《关于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优化整合后“三定”规定的批复》要求,整合市级驻站交警、治安等公安力量,为治超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五、重点问题说明
关于引导车辆进站检测问题。交警和交通执法人员要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检查,货车应主动配合。为避免超限检测影响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超限超载检测站前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要通过设置电子抓拍系统防止货运车辆逃避进站检测,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