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拆除!

浏览次数:697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05-29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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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祝玉村乡村两级路长对舒城县农村公路X043县道巡查发现,村民谢某在县道X043与省道S330交叉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用于经营。

▲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发现上述涉路违法行为后,乡村两级路长及时与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系。经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舒城县执法大队现场勘验,该建筑物距离X046县道公路用地不足6米,系在县道公路建筑控制区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其行为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5月28日,在柏林乡、祝玉村乡村两级路长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下,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法向当事人谢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现场采取“说理式执法”,向当事人耐心普法宣传、大力正面引导,指出其涉路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谢某认识到其错误,当天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按照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按执法部门要求当场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免于行政处罚,交通执法部门按此规定对当事人谢某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知识多一点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立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二是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集市化,减少视线障碍,提高运输效率,避免道路事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本案启示

发挥路长制作用。《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对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本案中,舒城县柏林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村两级路长充分积极发挥作用,及时对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共同维护路产路权,合力保障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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