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查处!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舒城县高铁东站落客平台巡查发现,绿皖*******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魏某某驾驶绿皖*******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通过网约平台接单从舒城县某酒店送乘客至舒城东站落客平台,乘客已支付费用21.60元,该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魏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非法营运车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是车辆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逃避监管,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二是非法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大多未经专业培训,驾驶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容易威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理赔艰难。在此,提醒广大乘客出行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
今年以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大力开展道路客运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已查处违法违规案件50余起。(李军、廖剑峰)
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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