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客运经营者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被处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0-1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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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通过群众反映,依法成功查办一起客运经营者擅自将旅客转由他人运输案。

10月4日14时许,六安市某客运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牌号为皖******六安至寿县班线客车,在六安市客运北站出站口招揽了7名乘客,行车中,驾驶员刘某在未征得乘客同意,擅自将7名乘客转交给黄皖******客车承运。涉事某客运公司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接举报后,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即刻安排执法人员与投诉人沟通,了解具体情况,依法调取相应时间段的视频资料,锁定相关证据。随后,第一时间通知六安市某客运公司黄皖******驾驶员刘某前往支队配合调查。面对确凿证据,驾驶员刘某主动承认了违法事实。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交通执法温馨提示:广大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时,应选乘正规客运公司车辆,乘车过程中若遇驾驶员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28反映,以维护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

知识多一点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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