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违法!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省道S330杭埠段下行210K+600处巡查发现,某施工企业未经交通行政许可,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道。

经现场勘验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当场对涉案施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施工,恢复公路建筑控制区原貌。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向涉案施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讲明擅自在公路建筑区埋设管线对公路安全的危害后果,说透涉案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清涉路施工需要办理的许可手续。目前,涉案施工企业已停止违法行为,对擅自开挖的沟槽整改回填。

鉴于涉案施工企业涉路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且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并经执法人员制止后主动停工,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该涉路违法施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知识多一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交通工作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