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公安联合查处一起违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积极配合县公安部门检查发现一辆轻型货车内装载100余箱烟花爆竹,驾驶员未能出示相关合法运输手续,涉嫌违法运输烟花爆竹。
经交通执法部门法制审核,该车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烟花爆竹,其违法行为涉及“未经许可运输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明确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同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 。
鉴于上述法律法规划分的执法权限,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及时将全部案件线索材料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相关法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营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友情提示
执法部门提醒,年关将至,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提前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运输,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加强“打非治违”,坚决防范化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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