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源头企业违规装载货物,要不得!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1-0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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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对全县货运源头企业装载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砂石源头企业自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30天内装载砂石车辆出场369台次,车货称重数据显示,60吨以上超限车辆出场315台次,70吨以上超限车辆出场38台次,80吨以上超限车辆出场15台次,90吨以上超限车辆出场1台次,30天内所有装载砂石车辆均属超限装载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砂石源头企业负责人对未按车辆核定吨位超限装载砂石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经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该砂石源头企业未按规定装载货物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货运源头企业未按规定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扰乱货运市场秩序。交通执法部门提醒货运源头企业严格按照车辆核定吨位装载货物,自觉从源头上杜绝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下一步,交通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此类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知识多一点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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