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查处一起未经许可擅自涉路施工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4-14 17:15
字号:

4 月 13 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联合县公路服务中心养护人员巡查至S241省道43K+500处,发现某电力施工单位未经交通行政许可,擅自在公路两侧搭设毛竹架,拟实施电力线路跨越公路施工。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验、固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当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涉路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时,执法人员向施工人员讲解涉路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告知许可办理流程,引导其规范提交申请,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擅自涉路施工行为。

舒城县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公路安全事关群众出行畅通与生命财产安全,任何涉路施工均须依法取得交通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内容规范施工。下一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公路巡查频次,强化涉路施工事前核查、事中管控与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涉路施工行为,全力守护公路通行安全。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