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动火真危险!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联合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属地乡镇政府在对辖区某汽车维修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焊动火作业。
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该汽车维修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动火作业涉及高温明火,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证动火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无法识别风险,不仅危及自身,更可能祸及他人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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