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鹰眼精准亮剑 科技赋能交通执法提质增效

——六安市交通执法四大队借助无人机查处桥下隐蔽涉路违法案件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9-07 14:47
字号:

为破解传统路政巡查盲区多、隐患发现难、监管覆盖受限等痛点,推动交通执法从“人防”向“技防”转型升级,近日,六安市交通执法四大队依托无人机科技装备,精准查处一起未经许可擅自在铁路桥下开挖埋设管线的涉路违法案件,以数字化、智能化执法手段及时、高效清除道路桥梁安全隐患,彰显智慧交通执法新效能。​

铁路桥下空间地形复杂、植被遮挡、视线受阻,部分区域人工巡查难以全面覆盖,隐蔽性违法施工发现难度大。六安市交通执法四大队将无人机智能巡查融入日常路政管控,依托搭载高清变焦摄像头的无人机开展常态化空中巡检,通过高空俯瞰、全域扫描、精准定位,有效穿透遮挡发现违法线索,补齐传统巡查“看不见、到不了、查不全”的短板。

发现违法线索后,大队立即启动“空中发现+地面联动”机制。无人机持续抵近取证,多角度固定现场位置、施工时间、作业行为等电子证据;地面执法人员快速赶赴现场核实处置,依法叫停无证施工,开展法律法规宣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规予以相应处罚,要求限期补办涉路施工许可,实现空中取证与地面处置同步推进,形成完整执法闭环。

此次案件查处充分体现无人机在交通执法中的实战效能。下一步,六安市交通执法四大队将持续深化科技装备应用,拓展无人机巡查场景,加密重点路段、桥下空间、隐蔽区域巡检频次,推动空中巡查与数字执法平台深度融合,加快提升科技智慧精准执法模式的迭代升级,全力保障辖区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