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加强维修企业备案管理 规范企业经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金安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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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安区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举报客运北站附近有从事经营汽车维修业务,没有进行备案,立即安排交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摸排,了解该维修企业确实未在交通部门备案,现场对这两家企业进行约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交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要求一周内完善备案材料和各项规章制度,后续通过验收后将对这两家企业进行三类专项维修备案。

备案制度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安全保障也是交通部门对维修行业的一种监管。不备案的企业,消费者在权益上得不到保障,企业本身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只有完善合法合规手续才能让消费者安心。

下一步金安区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大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督查力度,及时跟进,做好服务,督促各维修企业、经营户进一步规范维修经营行为、不断强化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推进备案制度及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张武)


交通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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