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大队——【李队说理】2024年第3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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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上午,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巡查至G346国道万佛湖镇龙河村路段,发现一处波型公路防护栏被人为擅自拆除,形成道路通行安全隐患。

交通执法人员立即走访调查,查找到违法行为当事人农户周大爷。面对交通执法人员的调查,周大爷一脸迷蒙回答道:“我图个回家走近点就拆了护栏,这也犯法吗?”“您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交通执法人员耐心向村民周大爷普法宣传说:“公路护栏是保护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是您私自拆除护栏造成后果,您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过交通执法人员苦口婆心地“说理式执法”,周大爷连连点头说:“这下我懂了,下次再也不拆护栏啦!”

随后,交通执法人员用随车携带的设备快速修复公路护栏,一起道路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化解。(李军 廖剑锋)

案件评析: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移动公路设施能够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及公路安全,或者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及公路安全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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