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非法违法出租车客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首日查获两台违法车辆!【李队说理】2024年第4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04-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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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开展非法违法出租车客运行为专项整治首日行动中,查获两台违法从事客运车辆。

执法人员正在查处车辆

案例一:4月23日9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苑附近道路上检查发现皖ND26XXX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使用网约平台接单运送乘客,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执法人员查处车辆

案例二:4月23日10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与周瑜大道交叉口检查发现皖ND53XXX小型轿车驾驶人沈某使用网约平台接单运送一名乘客,经调查当事人沈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2023年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罚。

案件评析: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案件一,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且当事人2023年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再次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李军、涂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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