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2024年第14期 擅自损坏公路附属设施,该罚!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巡查到G346国道590K+480处,发现一处公路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被人为损坏,影响国道通行安全。
发现护栏被人为破坏
交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走访调查。经勘验调查:当事人任某未经交通行政许可,为其工地施工车辆的出入方便,擅自拆除国道公路防护栏,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交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路面损坏的应当向公路部门依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护栏恢复原样
调查期间,交通执法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讲明道理、讲透法理、以理服人。当事人任某充分认识到其错误并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调查,保证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经事后现场勘验,损坏的公路护栏等附属设施已恢复原状。鉴于其违法行为系首次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有关规定,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任某免予行政处罚。(李军、廖剑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