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16期 施工造成公路损坏,依法赔偿!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1-2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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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元月初,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巡查到S603环万佛湖旅游公路6K+700处,发现郭某在公路一侧施工过程中,对公路辅道路面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导致辅道路面开裂损伤。

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施工

交通执法人员迅速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郭某立即停止涉路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案件查处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郭某宣讲保护公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开展“说理式执法”,郭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同时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损坏价值,向公路养护部门赔偿路损费用5055.63元。

赔偿路损后,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郭某免予行政处罚。(李军、廖剑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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