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罚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7日,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物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叶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处罚。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结果:1、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情节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涉事公司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责令涉事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是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意义重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旨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