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拆除公路附属设施?违法!
4月8日,霍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执法中队接到彭塔镇政府反映,在西隐贤村X408线下行5K+500M处,有群众私自拆除路边波形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接通知后,交通执法人员立即配合当地镇政府、派出所、交通服务站到现场查看。经现场勘查,共有3处护栏被村民拆除。经了解,是当地村民为了方便带农具到路对面种地,从而私自拆除公路护栏。随后,执法人员对私自拆除护栏的村民进行普法和劝导,告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普法过程中,肇事村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安装护栏和消除安全隐患,并表示下次不会再有此类行为。路政执法人员按照“推进人性化、说理式执法”原则,鉴于李某、张某等村民违法行为轻微且是第一次,态度诚恳,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和批评。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公路护栏是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擅自拆除公路附属设施最高可处罚三万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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