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19期 村民占用县道施工,交通执法以理服人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县道X445干秦路绕山段发现,村民祝某为自家门前硬化施工,占用县道公路及公路用地堆放机械物品,影响县道公路安全畅通。
交通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提醒过往车辆行人,对当事村民祝某开展保护公路安全的法律宣传教育,指出其涉路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性。通过交通执法人员说理式执法,以理服人,村民祝某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当即清理了占用公路的施工机械及施工材料,没有造成危害道路安全的后果。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规定,鉴于村民祝某的涉路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尚未造成后果,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祝某免于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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