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27期 损坏公路安全护栏不报告?交通执法依法追查赔偿!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五中队成功运用科技手段,查处一起损坏公路安全防护栏后未报告的交通违法案件,并依法追回路产损失。

案件源于S330省道与古城北路交叉口的公路防护栏损坏事故。经查,沪GC3XXX 货运车辆驾驶员刘某在该路段行驶时,不慎剐蹭损坏公路防护栏数根后未向公路管养单位报告即驶离。县交通执法大队五中队接到公路养护人员报案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调取事发现场及周边路段的监控录像,精准锁定了肇事车辆信息及当事人刘某。

锁定证据后,交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事人刘某,向其详细宣讲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关于公路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并督促当事人到案接受处理。鉴于当事人刘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并及时足额赔偿损失,尚未造成危及交通安全的后果,县交通执法大队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5版)对当事人刘某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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