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28期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责令整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8-01 10:35
字号:

7月28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五中队与县公路服务中心养护人员联合巡查公路时发现,某灯饰公司未经交通行政许可,擅自在G346国道下行线569K至570K+500M处挖掘公路埋设管线,已开挖路面约50米。

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后,向涉案企业某灯饰公司负责人王某宣讲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法理,讲明保护公路安全的道理,讲透爱路护路的情理。同时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施工、恢复公路原状。

鉴于涉案企业于日前已对开挖的公路恢复原状,尚未造成危及交通安全的后果,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有关规定对其首次涉路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县交通执法部门提醒:确需挖掘、占用公路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事先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部门提交许可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施工,涉路施工全程要接受县交通执法部门的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