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31期 无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查处!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在舒城县高铁东站落客平台巡查发现,一辆绿皖NDA2XXX小型轿车正在高铁东站落客平台下客,执法人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魏某某驾驶绿皖NDA2XXX小型轿车使用网约平台接到订单从舒城县某酒店送乘客至舒城东站落客平台。该趟运费显示为21.60元,乘客已支付该趟运费。当事人魏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魏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非法营运车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是车辆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逃避监管,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二是非法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大多是未经专业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未取得符合规定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容易威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发生事故理赔难。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理赔艰难。在此提醒广大乘客,出行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
据悉,今年以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大力开展道路出租车客运市场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已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0余起。(李军、廖剑峰)
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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