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33期 公路桥梁周围岂可任意采挖?整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0-1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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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六中队在对大中型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巡查中发现,某水利施工单位在县道X203线转水湾公路桥下的周围进行采挖,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其采挖范围最近处距离公路桥墩仅10米,危及公路桥梁的稳固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交通执法人员当即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交通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调查。

案件查处过程中,县交通执法大队主动对接县公路服务中心安排桥梁专业工程师,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对接县水利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共同现场勘察、制定整改恢复方案、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目前,涉案施工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对公路桥梁周围采挖现场进行整改回填,尚未造成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后果。县交通执法大队对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5版)规定标准,对涉案施工单位首次交通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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