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34期 首违免罚+帮扶指导,刚柔并济守护国道安全!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0-15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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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国道旁“长出”无人尿素机,安全隐患暗藏

日前,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五中队在进行日常公路巡查时,发现G346国道干汊河路段出现了一个“不速之客”——一台擅自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无人加注尿素机。

该路段车流量大,且紧邻德上高速出入口,车速较快。大型货车若在此处随意停靠加注尿素,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国道通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调查处置:跨市查找+宣传普法,当事人主动拆除

为找到设置者,执法人员多方走访、细致排查,最终锁定当事人为芜湖市的经营者刘某。执法并未“一罚了之”,而是首先拨通了电话,主动向刘某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耐心讲解其行为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

在执法人员情、理、法结合的沟通下,刘某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10月13日上午,他主动驾驶货车从芜湖赶来,在交通执法人员的现场协助下,将擅自设置的尿素机全部拆除,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柔性执法:首违免罚+帮扶指导,彰显执法温度

鉴于当事人刘某属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安全后果,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 “首违免罚” 的决定。

故事到此并未结束。 执法中不仅有法律的“刚性”,更有服务的“柔性”。执法人员考虑到刘某是外地经营者,创业不易,同时过往大货车也确实存在加注尿素的现实需求。简单的“一拆了之”并未解决根本问题。

为此,执法人员主动化身“营商服务员”,积极帮助刘某联系协调了舒城县城西停车场等公路服务区,指导他在安全、合规的区域寻找经营点位,实现了从“堵”到“疏”的转变,真正做到了 “取缔一处违规,规范一处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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