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36期 履带车“裸奔”上路?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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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车辆直接开上柏油路,会是什么后果?近日,在省道S241路段,执法二中队与公路服务中心养护人员联合巡查时发现,司机陈某驾驶履带式车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便在公路上行驶。

经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履带式车辆在S241省道下行线26K+700m公路上行驶路面19.2米、在S241线下行25K+900m公路上行驶路面13米,共行驶公路32.2米。看似不起眼的30多米,却潜藏着对路面的巨大威胁。坚硬的履带直接碾压,极易导致沥青路面出现划痕、起砂、甚至结构性损坏,不仅影响道路寿命,更埋下交通安全隐患。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2025版),因其行驶距离不满50米,违法情节一般,县交通执法大队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对已造成的路面损坏,按照损坏程度向公路养护部门进行赔偿。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铁轮车、履带车等特殊车辆如需上路,务必提前“穿好鞋”——采取铺设橡胶垫、枕木等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对公路造成损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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