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37期 绿化养护,岂能“冒险作业”?整改!
省道车流中,养护作业竟在无警示、无防护下进行?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巡查至S330省道上行211K+400处,发现惊险一幕,某绿化养护单位现场未设置任何醒目警示标牌,养护人员也未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人车混流,安全隐患极大。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当场协助设置警示标志、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该违规行为调查取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向该养护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为生命安全“亮明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规定,我县交通执法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对同一绿化养护单位3次及以上不规范作业行为方予处罚,首次违规则以责令整改和教育为主。本次涉事单位属首犯,故未予以处罚。事后,县交通执法大队联合县公路服务中心对该单位进行约谈,明确指出其行为不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要求,督促其彻底整改,确保今后规范、安全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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