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38期 | 联动执法!舒城严查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1-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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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轻型货车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00余箱,驾驶员无法提供合法运输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经县交通执法大队法制审查确认,该驾驶员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运输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鉴于法律法规对执法权限的明确划分,县交通执法大队已完成案件线索的初步核查与固定,并将全部材料移送至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交通执法部门温馨提示:烟花爆竹属于爆炸品、危险货物,其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清晰体现了执法权限的划分,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已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运输行为进行监管;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明确为公安机关。

各运输单位或个体户务必注意:运输烟花爆竹前,必须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委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切勿心存侥幸、违法运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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