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39期 车辆运输超长11米?严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2-08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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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看到“超长”的车辆运输车,你是否会下意识地远离?这些“大块头”看似能装,实则潜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治超专项执法行动中,于G206国道1177K+200m处,查获一起车辆运输车严重超限行驶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法将某物流公司所属的黄赣H81×××重型半挂牵引轿运车引导至安全区域进行检查。经勘验,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长度达29.4米,超长11.3米;总宽2.54米,总高4.3米,超高0.3米。其所载货物为可解体的成品轿车。检查过程中,驾驶员高某全程在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交办运〔2025〕48号)规定,该车属于长头铰接列车,其装载长度不得超过18.1米。同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高度、长度、宽度多项超限的车辆,将按超限幅度最高的标准予以处罚。

目前,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已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该车所属物流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此外,该车涉嫌非法改拼装的违法行为,已按规定移交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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