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40期 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装载货物?处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6-01-0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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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强化源头监管,近期,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全县货运源头企业装载情况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某工程项目部在砂石料出场环节存在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装载行为。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依法精准调取了该项目部2025年10月13日至11月13日共30天内的车辆出场称重数据。数据显示,该时段内砂石运输车辆累计出场369台次,其中:60吨以上超限车辆达315台次,70吨以上79台次,80吨以上15台次,90吨以上1台次。该时段所有装载出场车辆均存在超限行为。检查期间,该项目部负责人全程在场,并对调取的称重数据予以确认。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工程项目部于2025年7月10日和某建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建材公司负责河道开挖和装载运输等项目,该项目所有车辆装载货物运输行为皆由该建材公司负责。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经县交通执法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该建材公司违法超限超载装运的违法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货运源头企业违法超限超载装运的违法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扰乱货运市场秩序。县交通执法大队提醒全县货运源头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县交通执法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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