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41期 百吨王“化整为零”企图逃避检测?法网恢恢,插翅难逃!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6-01-14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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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某日凌晨3时40分,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精干力量,并联合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G206国道舒茶段开展治超专项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黄皖ALXXX(牵引车)黄皖HXXX挂(挂车)的六轴货车涉嫌超限行驶。该车驾驶员史某发现前方有交通执法检查便将该车行驶至舒茶镇小河湾村滴水岩南103米处村村通公路上,乘机将该车所载货物黄沙倾倒卸载于路面上,随后驾驶员史某弃车逃离,企图逃避检测。

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值守,并协调公安部门及属地政府联合展开追查。在执法震慑下,当事人返回现场配合调查。倾倒的黄沙由5辆转运车在全程录像与相关人员见证下,统一运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沟治超检测点上磅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六轴货车限重49吨,实际车货总重达115.85吨,超限66.85吨,超限率达136.43%,属于严重超限运输“百吨王”!

“百吨王”严重破坏公路桥梁结构,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相关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已对涉事运输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并吊销车辆营运证;涉事驾驶员已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并将对货运源头企业依法溯源追责,全面落实“一超四罚”制度。

超限运输害人害己,依法整治绝不姑息!道路安全,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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