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42期联合巡查发现混凝土搅拌车遗洒污染公路?追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6-01-2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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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9时30分左右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与舒城县公路服务中心养护人员联合巡查时发现S330省道下行211K + 300m、208k + 200m处有遗水泥混凝土痕迹经现场勘验,物一直延续1000米,造成宽0.4米,长约1000米,约 400平方米的路面污染,现场未发现涉事车辆。

为保持路面整洁和车辆通行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迅速冲洗路面。交通执法人员利用科技手段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精准锁定涉事车辆为苏CMQXXX的水泥混凝土搅拌车。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涉事车辆驾驶员胡某到案接受处理,驾驶员胡某到案后在证据面前对遗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鉴于当事人车辆装载物遗造成公路路面污染面积较大县交通执法大队依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滴漏在路面的水泥混凝土会很快凝结,公路养护人员很难清除,是对公路的一种严重损害。抛滴漏的水泥混凝土一旦凝结,造成路面凸起,对正常行驶的车辆形成道路安全隐患,甚至会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混凝土搅拌车可以在车厢上加装防抛洒装置,如安装翻转罩、抛洒管、喷淋装置等,有效防止混凝土抛洒滴漏。同时,在搅拌车行驶过程中,司机要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安全行车速度,减小路面颠簸对混凝土的影响,避免因过快或过低的速度导致抛洒滴漏。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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