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43期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承诺轻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15:49
字号:

近日,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转办工单,有乘客投诉车牌号为蓝皖NT2XXX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

接到投诉后,交通执法人员联系当事驾驶员接受调查,经取证核实:当日23时25分左右,当事人李某驾驶蓝皖N2XXX巡游出租汽车在舒城县城关镇某婚纱摄影店对面接运乘客前往舒城县城关镇某酒店,到达目的地后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李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实收乘客10元车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执法人员在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李某当前违法行为系第二次违法,该案件符合承诺轻罚条件,当事人自愿承诺改正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违反。县交通执法大队依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和《安徽省交通运输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给予当事人李某承诺轻罚贰佰元。

2026年春运伊始,县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合法合规经营、文明热情服务,共同擦亮舒城交通出租车行业服务窗口。(李军、马雪松)

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