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46期公路不是“自留地”,擅自施工必被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6-04-2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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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与县公路服务中心养护人员联合巡查至S241省道43K+500处时,发现某电力施工单位正在公路两侧搭设毛竹架,准备进行电力线路跨越公路施工。经现场核查,该单位未取得交通行政许可,属于擅自涉路施工。

执法人员当场勘验取证,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涉路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一罚了之,而是主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向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讲清擅自施工的隐患,并指引其按照涉路施工许可程序,及时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工。

县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载体,关系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都对涉及公路的施工作出了详细规定,各类涉路施工必须取得交通行政许可、并且按照许可的规定规范标准施工,进而确保公路通行安全。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各类涉路施工持续加强事前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查违法涉路施工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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