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47期 包车不按线路跑?抄告!处罚!不留隐患!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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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上午10时许,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中,在省道S330下行线201K处查获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客运车辆苏A7EXXX,载运乘客27名途经该县。 

经查,该车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显示运行线路为南京至铜陵,主要途经地为淮安市。进一步检查发现苏A7EXXX涉嫌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为防止旅客滞留,落实交通执法“123新模式”,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违法违规车辆驾驶人当场普法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并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将违法线索抄告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查处,压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保护旅客出行安全。

旅游包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绝不是“走哪条路都一样”那么简单。背后隐藏着四大风险:

1.‌车辆安全技术无保障‌。不按规定行驶的包车往往缺乏正规监管,车辆可能未按期检验或维护,存在刹车失灵、轮胎老化等隐患‌‌。

2.‌驾驶员资质与状态存疑‌。部分驾驶员未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或为赶时间、多拉客而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反应能力下降,易引发事故‌‌。

3.‌无承运人责任险‌。非法或违规包车通常未投保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乘客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维权困难‌‌。

      4.‌不公平竞争‌。违规包车通过低价、揽客等方式抢夺客源,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破坏行业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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