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48期 二次违法被查实!这家公司使用无证车辆运输,罚!
近日,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动中队在S330省道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黄皖NL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正在从事运输活动。经现场核查,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车所属的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虽然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其行为已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经执法人员在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该公司违法行为系第二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第二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属于二次违法,不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县交通执法大队给予该商品混凝土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县交通执法部门提醒:车辆《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必须随车携带或出示电子档。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同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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