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51期 交通标志牌上岂能悬挂非交通标志?责令拆除!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四中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某学校擅自在S237省道汤池段的交通标志牌上悬挂该校的标志,其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标志的指引服务作用,还存在脱落坠地的安全隐患。
该学校擅自在省道交通标志牌上悬挂学校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交通执法人员勘验调查后,向该校相关责任人普法宣讲,开展“说理式执法”,同时依法责令该校立即改正。
该校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该非交通标志、整改恢复完毕后,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照“轻微免罚”有关规定,对该校首次涉路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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