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金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金开区中队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05月21日,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安大队金开区中队接到金安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函,提示蓝皖N*****轻型厢式货车在三十铺镇大华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边违法移动加油。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刘某某所属蓝皖N*****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车辆为厢式货车,车厢内私自改装加装柴油储存、车辆加油设备,当事人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柴油储存、运输、经营性活动,属典型非法流动售油行为。
上述事实和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经查,刘某某所属蓝皖N*****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非法流动加油车辆未经合规改装、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未取得相关经营、运输资质,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如同游走在道路上的“移动炸弹”。车辆私自储存、运输、售卖成品油,极易因静电、高温、颠簸引发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通行安全,同时严重扰乱成品油市场经营、运输秩序,安全风险极高、社会危害极大。
下一步,金安交通执法大队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紧盯乡镇道路、城郊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成品油违法行为。同时,拓展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以多种方式主动提供违法线索,形成共抓共治格局,全力筑牢辖区道路运输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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