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失信惩戒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山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10-15 10:33
字号:

【报送单位】:霍山县交通运输局

【实施对象】皖NGL272车辆

【实施单位】:霍山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基本事由】2021年9月22日15时,霍山县开展联合打击道路非法营运专项行动,霍山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霍山县锥子山路口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时车内乘客1名,驾驶员和乘客互不相识,驾驶员通过滴滴平台进行收费,但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属于非法营运。

【惩戒措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规定,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失信惩戒公示。

【实施成效】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有效遏制道路非法营运现象发生。通过此次处罚,对从事“黑出租”“黑大巴”“黑头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驾驶员起到有效震慑作用,起到惩一警百的作用。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