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 (港航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1711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皖交港航函 〔2023〕71号)文件精神和省交通厅工作要求,建立我市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有效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
二、实施范围
涉及我市管养航道范围内的各类桥梁。
三、主要任务
(一)动态建立涉航桥梁基础数据库。
1.定期对管养范围内的涉航桥梁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包括但不限于桥梁信息、跨越航道信息、通航净空、涉水桥墩防撞能力、防撞设施设置情况等信息的桥梁基础数据表。每年8月底前更新汇总并抄送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责任单位:各级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2.对我市管理航道范围内涉航桥梁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逐航道涉航桥梁基础信息表(附件1),每年10月底更新一次,并抄送局港航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
(二)加强航道安全风险隐患管控
1.加强源头管控。加强对涉航工程建设过程的指导,严格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 号)、《内河通航标准》对涉航桥梁净空尺度的要求。(责任单位:局港航科)
2.加强航道养护巡查。要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重点航道每月巡航不少于1次,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桥区航道维护尺度不达标的,应进行加大疏浚力度,仍不能达标的,应实施航道整治工程。对于巡查发现的非我市管理航道存在风险隐患,函告航道管养单位并建档留存。(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
3.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制定桥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风险管控措施,结合年度巡航计划加大特枯水情、特大洪水、台风等极端天气下航道巡查养护的频次,制定应急处置流程。(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
(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管控
1.做好信息发布。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竣工验收后,根据桥梁建设单位提供的通航安全数据,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内容包括桥梁名称、位置、通航桥孔、通航净空尺度、设计通航水位、通航桥孔梁底标高、防撞设施及防撞能力、导助航标志及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加强桥区水域监管。重点查处船舶在桥区水域内淌航、掉头、横越,编解队、过驳、采砂作业,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限制性桥梁通航桥孔内追越或并列行驶以及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桥区常态化巡航每月不少于2次,重点航道巡航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应及时函告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建档留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督促航运企业压实责任。按有关规定督促航运企业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防范船舶碰撞桥梁的安全意识和驾引水平,制度建立情况、教育培训情况纳入日常检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加强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管控
1.开展隐患排查。市公路管理处按管养权限对桥梁进行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核查助航标识是否健全、桥梁净空尺度是否符合批复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 号)《内河通航标准》要求、防撞性能是否满足要求、防撞设计及防撞设施设置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应存档备案。(责任单位:市公路管理处)
2.做好隐患整改。标志标识不完善的应按照《内河航标技术规范》《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等行业规范设置;通航净空尺度不足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抗撞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桥梁,应优先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桥梁等方式提升抗撞性能,难以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同时防撞设施需统筹考虑对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的保护。相关隐患及整改资料应及时更新并建档留存。(责任单位:各级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3.加强日常养护。各级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措施,按规定对跨航道桥梁桥墩水下结构及冲刷情况、桥梁标志标识、主动预警装置、被动防撞设施等进行检查,每年度不少于1次,并及时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级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五)建立风险隐患抄报机制和协作机制
1.航道方面。各单位在日常巡航、巡查、养护以及接到企业、群众、船员反映航道淤积、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航道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函告航道管理单位。对于航道管养权限不明确的航段,可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或局港航科联系确认。(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各级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2.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各单位在日常巡航、巡查、养护以及接到企业、群众、船员反映船舶在桥区水域淌航、掉头、横越等船舶航行违规行为,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在航运企业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健全的,应及时函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各级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3.桥梁方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在日常巡航、巡查中发现桥梁标志标识损坏、净空尺度不足、未按批复要求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损坏及失去功能的,应将存在隐患函告桥梁管养单位并抄送局港航科,涉及公路桥梁的抄送至局公路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局港航科、公路科)
四、有关要求
(一)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制定依据为《航道法》《航道养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相关文件,上级文件要求发生变化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二)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请各相关单位明确任务分工,填报工作联系人汇总表(附件2),并于4月10日前报送至局港航科汇总( 联系人 : 戚仁堂, 联系电话 : 0564-3952258; 邮箱 :15527974@qq. com。)。
附件:1.涉航桥梁基础信息表
2.工作联系人名单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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