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线下”车辆不符,违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11-1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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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时,如现场提供服务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派单车辆信息不符,俗称“车号不一样”时,广大乘客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向网约车平台和交通执法部门反映,最大程度规避安全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市交通执法支队一大队依法查处一起网约车线上显示车辆与现场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在派单网约车平台调查取证

11月15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小东街附近对网约车驾驶员江某例行检查时,发现其车主端账号车辆与所驾车辆信息不符,并非其在平台所注册车辆,便立即前往其所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确认该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平台公司予以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其全面梳理、核对已注册驾驶员和车辆信息,建立严格的信息核查机制,确保所注册人员、车辆合法合规,证件齐全,且线上派单和线下服务各项信息相互一致、准确无误。

风险提示:网约车“人车不符”‌会给乘客出行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例如,‌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可能不达标或驾驶员未经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相应驾驶技能,‌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对乘客安全构成威胁,同时,根据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知识多一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交通执法部门提醒,乘坐网约车前,切记目测比对确认线上叫车与线下乘坐车辆信息是否相符。(刘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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