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货车辆运输锂电池?违法更危险!

浏览次数:2357 信息来源:市交通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7-0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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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接县消防大队移交鲁******普通货车运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自燃线索后,立即安排精干力量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该车从广东省东莞市运送12-15吨(40方)托盘磷酸铁锂电池(数量6500个)到舒城县杭埠镇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货车属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付某当场无法提供承运车辆《道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所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锂电池为第9类危险货物。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涉案物流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给予按标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中,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带领案件办理人员走进有关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指导帮助企业安全规范运输危险货物,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知识多一点: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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