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工无证上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双双被罚
近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源头治超巡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高速02标某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中,查处一起“一案双罚”典型案例。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聘用电焊工,因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以及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别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天,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电焊工张某某、王某某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证”,却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立即对张某、王某某无证上岗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同时,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夏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经现场调查,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该行为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夏某,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是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前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应依法认真履职,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此次“一案双罚”,旨在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操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自觉严格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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