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六安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加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路客运发展,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六安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253454512@qq.com;
2.联系电话:0564-3962258,联系人:孙永阳。
六安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路客运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以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港口规划以内的码头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概念解释】客运船舶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且始发地、目的地均为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码头的旅游客运船舶。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系指港口规划区域以外(不含渡口),由一定的水域及陆域组成,具备船舶停靠位置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且仅用作为客运船舶挂靠地的设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督促客运船舶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选址要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结合岸线资源、旅游资源、水路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停靠站点的规模、结构型式、安全环保设施设备与措施、运营模式等必要信息。
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征求县(区)级交通运输、文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意见。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明确的初步意见,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明确的选址意见。
第八条【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河道、土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
第九条【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环保及水、电、通信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验收规定】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存档。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上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遗留问题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确需继续运营的,应当将停靠站点基本概况、位置、规模、结构型式、运营模式,以及建设资料、检验证书、安全制度、环保制度等报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三章 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管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四章 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
第十四条【主体责任】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符合实际的人员失踪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油污泄露污染清除、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离)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不适用范围】渔船,公务船艇,乡镇自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水上休闲娱乐船艇,以及省、市交界水域,非通航的水库、湖泊、风景名胜区水域、自然保护区水域、城市园林水域等水域船艇的停靠站点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