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队说理】第18期 安全主管“身兼数职”,开出罚单!
4月2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县内航运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调查发现某船运船务公司海务主管董某不在岗,进一步核查发现董某系该公司安全与防污染主管人员,自2024年8月起兼职中发XXXX号船舶船长;同日调查中发现某航运公司海务主管殷某系该公司安全与防污染主管人员,同时兼职皖中发XXXX船舶船长。
两家航运公司的安全主管人员兼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上述两家航运企业立即改正,并分别处以五千元行政处罚。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确保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关键角色,一旦脱岗,所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
管理人员的缺位可能导致船舶安全管理脱节,对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不能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指导,可能导致发生设备故障及险情事故,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突发事件处置乏力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及时给船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及岸基保障,难以高效进行应急反应,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降低公司运营效率
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无法全职履行职责,错失公司管理重大决策,安全监管流于形式,严重可能导致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下降。(李军、马雪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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